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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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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学院关于教职工购买住房借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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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工作,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院工作,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缓解教职工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用途
(一)用于支付购买学府苑住房。
(二)用于支付购买学府苑以外住房的首付款或归还购买住房产生的银行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在教职工进入我院工作以后购买,且所有权属于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房屋所在地限于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
(三)人事关系在浙江大学的教职工允许用于支付购买杭州市区住房首付款或归还银行按揭贷款。
二、借款条件
(一)借款教职工借款用于购买高教园区住房需经过一个年度考核合格;用于购买学府苑以外住房应经过两个年度考核合格后才能办理借款手续。属学院引进人才或急需人才,经院务会议讨论同意者除外。
(二)教学评估不合格、班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上一学年考核基本称职、与学院签订续聘合同期不到三年或师生反映意见比较强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的,学院暂缓办理其借款手续。
(三)重新建档人员借款仅用于购买学府苑住房。
(四)借款每人只办理一次,不分次办理。如为学院双职工家庭,可自定一人借款,其配偶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五)借款需提供共同还款人和担保人。已婚的借款教职工,除须确定其配偶为共同还款人外,还需提供一名在国内有固定住所、有固定收入的我国公民作为担保人;未婚者暂不需确定共同还款人,但需提供一名条件同上的担保人。
未婚教职工在借款时,须承诺结婚后即主动与学院签订借款补充合同,增加其配偶为共同还款人。结婚后若不签订上述借款补充合同的,学院有权要求其提前归还借款余额。
三、借款期限和金额
(一)借款期限
借款最长期限为自学院同意借款之月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借款用于购买学府苑住房的借款期限可延迟到2014年7月31日)。借款教职工如法定退休时间在借款最后期限日之前的,则借款最长期限为自借款之月起至法定退休之月止。
(二)可借款金额
为借款发生当月的月住购房补贴之和与借款月份之乘积。借款用于支付购买学府苑住房的,借款金额不超过房款的85%;购买高教园区以外住房的,借款金额不超过房款的70%。
四、借款的归还
(一)自借款发放当月起,财务处按月从借款教职工的住购房补贴中按月发额度扣回。
(二)在还款期限内,若借款教职工的住购房补贴调高,则每月还款额按调整后的月发额度归还;如借款教职工的住购房补贴调低,则每月还款金额不变,还款金额不足部分从借款教职工的其它津贴中扣除。
(三)教职工离校前,必须还清借款余额;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开学院的,除还清借款余额外,还需归还借款余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五、借款的申请和审批
(一)借款教职工到财务处领取(或到财务处网页下载)借款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交所在单位审核。
(二)借款教职工所在单位对教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行鉴定,签署是否同意借款的意见。行政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后交回财务处,由财务处递交院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三)财经领导小组认为情况特殊,难以确定的,由财经领导小组提交院务会议决定。
(四)上述审核(批)过程中涉及到借款本人或直系亲属时,借款人应回避。
(五)借款人与学院签订有关借款合同。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住房借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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