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和《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229号),现对我院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工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认定的标准
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3)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3)其它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最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三、认定的程序
1.10月15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登录学工系统(校外师生通过最新的测试版VPN:https://webvpn.nit.net.cn或从学校门户网站进入,校内从办公网进入),选择“学生资助”“家庭情况”“填写调查表”,填写家庭情况并保存,再选择“困难生认定”“困难生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2.10月9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纸质版《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至班导师处。表格所填内容须真实详细,个人承诺部分应写明家庭收入来源、个人消费等基本部分,并写明“以上填写均属事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凭借材料复印件直接认定。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对其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证明。
3.10月12日前,班导师依据《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经济困难生测评表》(附件2),组织好对家庭经济困难生在学习、生活、消费等方面的测评,2020级学生可不进行测评。班导师会同班导师助理、班团组织要认真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考察其在校期间的消费情况,做好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班导师需结合纸质版《申请表》的上交情况,登录学工系统(建议从门户网站进入),选择“学生资助”“困难生审核”,对班级申请学生进行审核。
四、注意事项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政府和社会资助对象的重要依据,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严格规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生的测评和认定工作,把真正困难的同学列入名单。
2. 请各班将《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经济困难生测评汇总表》(见附件3)的书面形式、《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承诺书和各类佐证材料于10月13日前以班级为单位交至学工办SC404-3,同时电子稿于10月14日17点前发送至生活权益部邮箱299152500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