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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人事处《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和浙江省教育厅、人事厅近年来有关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及浙江大学对我院职称评审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浙江大学2002年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大发人42号)的有关规定,我院单独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有教师、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务的审定权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中级职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务的推荐权。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须报浙江大学批准。

  第三条 浙江大学根据我院的办学特点,制定《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试行)》(附件3)。凡人事档案关系在宁波理工学院的教师按此任职条件执行;人事档案关系在浙江大学的教师,仍按浙江大学教师职务系列任职条件执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务的评审参照浙江大学制定的相应职务系列任职条件执行(附件4~8),会计系列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参照《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般不允许越级申报和学历、任职年限双破格晋升。具有博士学位且学术水平和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的中青年学术骨干,确需提前晋升教授职务者,提前晋升的年限最多不超过2年;晋升副高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予破格;晋升中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和学历均不予破格。

  第五条 按照按岗择优评聘的原则,严格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一)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转移到教师岗位,在转岗1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教师职务,转评教师职务1年后允许参加教师岗位的职务晋升。未经转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申请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转移到非教师岗位,转岗2年后方可参加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二)实验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转评教师职务,确因工作岗位需要,需转评教师职务者,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申请转评教师职务者,除应符合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职务晋职外语考核、上岗前培训考核、普通话水平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 除学科建设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外,各类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在宁波理工学院至少工作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个别正在办理调入宁波理工学院的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由原单位评审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查同意报院长批准后,由人事处归口办理委托评审手续,自评审通过之日起学院确认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未经学院委托,擅自联系原单位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学院不予承认。

  第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1)受党纪、行政处分者;(2)出现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使学院经济财产受到较大损失者;(3)无故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4)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导师工作或班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5)未按教学基本要求组织教学,教学效果差者;(6)教学合格评估未通过者。

  第八条 申请晋升或确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者,经查实,取消其三年评审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思想政治条件及职业道德要求: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行职务职责,服从学院安排,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第十条 确定或晋升各级职务的任职年限与条件要求:

  一、初级职称

  获硕士学位或者本科见习期满1年,考核合格后教师可确定助教职务。实验、工程、图书资料、教育管理、会计等职务系列确定或晋升员级及助理级职务的任职资格年限等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

  二、中级职称

  (一)确定中级职称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者(含博士后进站人员),工作半年后,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职务,任职时间视其工作报到时间及学位授予时间确定。若先到学院工作,后取得学位,任职时间自取得学位时开始计算;若先取得学位,后来学院工作,任职时间自来学院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2.获得硕士学位并任职满2年者,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如在大学毕业后攻读硕士学位前有工作经历者,工作经历和任现职时间合并要求为2年,考核期满1年后即可申报确定中级职务,其工作经历按以下办法折算成任现职时间:

  (1)确定以大学本科学历为合格学历的中级职务,其大学本科毕业后攻读硕士学位前的工作经历,每一年可折算成0.4年的任现职时间。

  (2)确定以大学专科为合格学历的中级职务,其大学专科毕业后攻读硕士学位前的工作经历,每一年可折算成0.3年的任现职时间。

  (3)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期间,每一年可分别折算成0.2年、0.5年的任现职时间。上述人员工作经历折算成任现职时间后,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应不少于1.5年。如教师岗位确定中级职称,要求在高校任教时间应不少于1.5年。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确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审定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底、6月底、9月底和12月底,视应确定人员的工作报到时间、学位授予时间及研究生毕业前工作经历等因素具体确定。

  (二)晋升中级职务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晋升中级职务应符合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附件1)。

  2.晋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取得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且符合规定的任职年限(附件1),由学院中评委推荐并经浙江大学相应职务系列的中评委评议通过后聘任相应的岗位职务。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绩条件详见附件2。

  三、高级职称

  (一)获博士学位者任中级职务满2年后,可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任职满5年后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各系列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详见附件3~8。

  (四)会计系列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学历及年限以《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为准。

  申请晋升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12月底。





第十一条 晋职材料的统计:



  (一)论文的级别以浙江大学人事部2002年印发的《国内一、二级学术期刊名录》为准;论著按浙江大学2003年调整后的国内一级出版社名录执行;有关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的统计按浙江大学2002年修订后的“关于浙江大学职称晋升中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认定范围说明”执行。

  (二)发表在增刊上的论文,同一年内同一学术刊物上只认定一篇;论文级别按期刊级别降一级认定,如同一篇论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署名,仅认定第一作者。

  (三)每年申报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论文、论著等原始材料截止时间为当年的9月30日。





第十二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45岁以下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均应通过浙江大学或浙江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

  (一)国家承认的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或获得计算机专业辅修证书者;

  (二)获全国计算机资格(水平)证书者;

  (三)全程开设过至少一门本科教学计划内的计算机理论或专业课程(以浙江大学有关规定为准)者;

  (四)首次晋升高级职务的博士后出站者。

  第十三条 外语要求:

  (一)晋职人员应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免去对晋职外语考试的要求:

  1.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者;

  2.任现职期间,曾在国外连续留学(攻读学位、高访、普访)一年以上者;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合格线者;

  4.通过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中(Ⅰ)级者(晋升中职),通过高(A)级者(晋升副高职);

  5.取得英语六级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

  6.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含40岁以下教师晋升教授);

  7.博士后出站人员首次晋升高级职务者;

  8.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确定中级职务者;

  (三)外语成绩有效期规定:

  1.2005年以前已经获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相应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继续在原规定的等级适用范围及有效期内使用。

  2.从2005年起,凡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由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发放成绩通知书。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两年内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有效。

  3.1999年及以后参加浙江大学组织的晋职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在申报晋升相同等级外语要求的职务中长期有效。

  第十四条 年龄的计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关于年龄的计算,以当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时间。如以2005年为例,40岁以下者指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

  第十五条 教师岗位培训要求。根据教育部教人司34号和原浙江省教委教高科167号文件有关精神,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入学毕业(含助教进修班、研究生主干课程结业)的高校教师,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岗位培训的课程为《高等教育学》、《大学心理学》、《教师伦理学》和《高等教育法规》。岗位培训的合格成绩作为教师确定、晋升、转评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普通话水平要求。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2年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高科93号)规定,1966年1月1日后出生者凡晋升教师职务必须具备三级甲等以上的普通话水平。

  第十七条 大学本科毕业晋升教师职务者,还应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进修本学科4-6门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八条 确定或晋升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应通过教学合格评估,教学合格评估由学院教务处组织实施,逐步推开。

  第十九条 确定或晋升中级及以上教师或实验系列专业技术系列职务(包括学生思政教育专职教师)应具有担任班导师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第三章 评聘程序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安排:

  (一)每年的9月进行具有本、专科学历的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务的确定与晋升工作;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务的确定工作。每年的9月起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工作。每年的10月起进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工作。

  (二)申报人向学院人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业绩材料以及晋职所要求的各种考核证明。

  (三)学院人事处汇总并初审晋升中级职称申报材料后,报浙江大学人事部进一步审核原始材料和申报资格,然后报学院中评委评审。

  (四)申报高级职务人员应在学院规定范围内作述职报告,并进行民意投票;在此基础上,确定候选名单。

  (五)人事档案关系在浙江大学的,晋升教师及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由学院初选送审(其中正高职由浙大人事部统一送审)后,浙江大学有关学部和校高评委评审。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浙江大学不单独下达晋升名额,学院初选推荐后,进入浙江大学有关评审程序。

  人事档案关系在宁波的,学院初选送审后由浙江大学核定当年晋升指标(不分职务系列下达名额),学院中评委评审推荐后,进入浙江大学有关评审组评审。

  (六)经我院或浙江大学评审通过的高、中、初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凡人事档案关系在浙江大学的,由浙江大学统一发文聘任;人事档案关系在宁波的由学院发文聘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以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准。如果今后浙江大学有关专业技术系列晋职条件有变化,我院将根据浙江大学调整后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一览表

   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确定(晋升)中级职务任职条件(试行)

   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试行)

   4.浙江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系列教授、 副教授任职条件(试行)

   5.浙江大学实验技术系列研究员、高级实验师任职条件(试行)

   6.浙江大学工程技术系列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试行)

   7.浙江大学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任职条件(试行)

   8.浙江大学教育管理系列研究员、副研究员任职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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