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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班级:

根据《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宁波市教育局、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学校2020-2021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及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为25名,每名金额为5000元。

二、评定对象

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虽未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但因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7.符合学校校设个人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8.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大者优先。

四、评定程序

1.学院发布通知,各班级根据通知要求下发通知和评定细则,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

2.各班级进行线下评审,评审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院学工办;

3.学院对班级上报结果进行审核,拟定初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至学生处。

4.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送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5.宁波市教育局审定后,将经费下拨到位,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注意事项

1.各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与排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者不可兼得,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3.各班级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请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排列。

注意:报送材料包括获评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2份,双面打印,不可分两页打印)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1份)纸质版,请于各班级在9月30日下午17:00前交至学工办,具体可参考样表

所有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2634753238@qq.com。

联系电话:0574-88130032 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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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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